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56********,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覃某甲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共实施盗窃作案3起,盗取蜂桶5个,涉案总价值人民币400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的一天,覃某甲将被害人李某甲放置在其位于**镇**村**组房屋道场上的2个蜂桶及8片蜂叶用背篓盗走。经价格认证,上述2个蜂桶及8片蜂叶价值人民币1744 元。

2.2019年5月的一天,覃某甲将被害人覃某乙放置在其位于**镇**村**组家旁边水井上的1个蜂桶及3片蜂叶用背篓盗走。经价格认证,上述1个蜂桶及3片蜂叶价值人民币551 元。

3.2019年9月7日,覃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乙放置在**镇**村**组**家门口公路旁的2个蜂桶及9片蜂叶用三轮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认证,上述2个蜂桶及9片蜂叶价值人民币1709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经过、退赔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覃某乙、李某乙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4.现场勘验、辨认及搜查笔录;5.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覃某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武铁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97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