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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32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71984********,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县**乡**村**屯**号,因盗窃,2014年7月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塘尾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2016年5月16日被深圳市万丰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2019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南沙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因盗窃,2019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凤凰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2020年5月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福海派出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在深圳市**区实施多次盗窃行为,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2日,覃某某在**街**路 **号充电站处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飞肯牌男式电动车一辆,被深圳市**区**派出所处行政拘留五日,被盗电动车已缴获。                                      

2、2019年11月7日,覃某某在深圳市**区**山脚下人行道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深威牌电动车(无法鉴定价格),后将该电动车遗失。                                                        

3、2019年12月8日,覃某某在深圳市**区**公园盗窃龟池内的硬币共计213.5元,被深圳市**区**派出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13.5元硬币已缴获。 

4、2020年5月2日,覃某某在**新村**巷**号一楼盗窃被害人吴某甲的喜德盛山地自行车一辆,被深圳市**区**派出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被盗自行车已缴获 。 

2020年7月18日23时10分,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区**街道**社区**小区**巷**栋**房间将覃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飞肯牌男式电动车一辆、喜德盛山地自行车一辆、人民币硬币213.5元;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追缴物品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吴某甲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永光

书记员:卢倩文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飞肯牌男式电动车一辆、喜德盛山地自行车一辆、人民币硬币213.5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吴某甲及证人吴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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