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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472号 

被告人覃某进,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54,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自治区**市**区**镇**村**坡**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覃某进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覃某进多次在**市、**省**市实施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12月5日2时许,被告人覃某进去至**市**镇**社区**路**号***店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覃某进撬开大门进入该店偷走被害人陈某英存放在收银台内的现金约1760元。得手后,覃某进逃离现场。2019年6月3日覃某进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

(二)2018年12月1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覃某进去至**市**街道**路**号**馆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覃某进撬开大门进入该店偷走被害人刘某鹏放在收银台上的1部笔记本电脑(价值约2000元)及抽屉内的现金约400元。得手后,覃某进逃离现场。

(三)2018年12月12日22时至13日7时55分期间,被告人覃某进去至**市**街道**路**广场**号**市***有限公司**分公司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覃某进撬开大门(修复价约为120元)进入该公司偷走被害人冉某勇放在收银台内的现金约550元。得手后,覃某进逃离现场。13日7时30许,冉某勇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在现场收银台钥匙、大门提取到擦拭物两份(经鉴定,该两份擦拭物与覃某进的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8.86×1021)。

(四)2019年2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覃某进去至**省**市**区**路**号***火锅店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覃某进撬开大门进入该店偷走被害人许某聪的1条中华牌香烟(价值约420元)及一件黑色皮夹克(约值420元)。得手后,覃某进逃离现场。

(五)2019年2月22日1时至2时40分期间,被告人覃某进去至**省**市**区**路**号被害人黄某远经营的***服务店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覃某进撬开大门(修复价约200元)进入该店搜找财物未果,后离开。

(六)2019年2月22日2时许,被告人覃某进去至**省**市**区**街**号**店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覃某进撬开大门进入该店偷走被害人郭某瑜的1个收银台钱柜(价值约750元)及里面的现金约1372元。得手后,覃某进逃离现场。

(七)2019年2月2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覃某进去至**省**市**区**街**号**小吃店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覃某进撬开大门进入该店偷走被害人杨某彬的证件若干及现金约100元。得手后,覃某进逃离现场。

(八)2019年5月11日3时许,被告人覃某进去至**市**街道**路***屋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覃某进撬开大门进入该店破坏被害人庾某华的1台收银机(内有现金约2500元),并偷走另一台收银机内的现金约180元。得手后,覃某进逃离现场。

2019年6月18日10时30分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市拘留所将被告人覃某进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陈某英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郑某英的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覃某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进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七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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