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89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深圳市福田区**坊**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覃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楼,用卡片将楼梯口一房门打开,将被害人赖某某一条黄金手链(价格无法鉴定)盗走。后又通过技术开锁,将同楼层的801房房门打开,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枚黄金戒指(价格无法鉴定)盗走。后被告人覃某某将黄金手链和黄金戒指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福田区**村**坊**首饰店。
2020年4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坊**号**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视频研判通报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终止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案发现场勘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实施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柳帆
检察官助理:郑欢欢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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