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92********,壮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镇**村**委**号,现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至2月3日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在柳城县**乡**村**屯**号周某某的家中,在未经过被害人周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下拿周某某的手机并查看其短信内容,然后发现周某某用于绑定手机微信的一张广西信用合作银行的银行卡(卡号为623133050000********)里面有钱,于是覃某某就打开周某某的手机微信,然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周某某银行卡内的钱转到自己的手机微信钱包中,具体情况为:覃某某于2020年1月30日转走周某某的20000元到自己的手机微信钱包中,当天因为害怕被周某某发现,于是又通过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0320100********以跨行快汇的方式将20000元转入周某某的银行卡内,后来覃某某于 2020年2月1日、2月2日、2月3日连续三天又分别转走周某某的20000元、20000元、6000元到自己的手机微信钱包里。
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时,覃某某退赔了46000元给周某某,周某某事后对覃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国正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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