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家住武宣县**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武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覃某某跟朋友在武宣县武宣镇星湖路PPR酒吧内喝酒。2019年12日3时许,覃某某产生了在酒吧内偷手机来卖要钱用的想法,并走进女卫生间内物色盗窃的目标。被害人走进女卫生间后,覃某某看到后就装作喝醉酒的模样。见状就把覃某某扶走出女厕。在女厕门口处,覃某某趁机把放在口袋内的一部手机偷走。发现手机被盗后与酒吧工作人员查找,在酒吧内找到覃某某并要求返还手机,覃某某便把扒窃得的手机还给。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被盗手机价格117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颖丽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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