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覃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0********,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覃某某去到位于广西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188号一楼的中国电信营业厅,乘营业厅内人员不备之际,将放在营业厅展台上的一台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覃某某盗窃的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29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飞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