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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4〕294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覃某甲窜到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廖某甲家门前,窥见覃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300元的摩托车未锁大锁,遂将车盗走,当推到附近时,遇覃某乙发现车被盗后与廖某甲、廖某乙等人循着被盗摩托车的车轮印痕寻找摩托车,被告人覃某甲见状遂将摩托车用瓜藤、杂草盖住,后逃到附近一栋毛坯楼楼顶藏匿。后覃某乙、廖某甲、廖某乙等人找到被盗的摩托车,并于23时许找到藏匿在楼顶的被告人覃某甲,被告人覃某甲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廖某甲肚子、右手臂、头部等处受伤。后被告人覃某甲被覃某乙、廖某甲、廖某乙等合力制服。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收缴并发还覃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病历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 证人证言:证人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覃某乙、廖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梁 涛

2014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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