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Z675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壮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市**镇**村**屯**号,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7日9时许,被告人覃某甲从深圳市**区**路******地铁站出入口处尾随被害人李某至建设天桥附近,利用雨伞遮掩,从被害人的背包内扒窃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2882元人民币),得手后逃离现场并将手机销赃。
2020年4月21日16时许,民警在**街**门口将被告人覃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视频研判报告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一组;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甲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甲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嵘
检察官助理:廖宇玲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现在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