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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澧县**街道**村**组。因犯抢劫罪,2008年6月27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盗窃他人财物,2020年1月1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慈利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前的停车坪,将该医院病人韦某甲的女儿韦某乙停放的一辆黑色女式摩托车盗走。经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韦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韦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娇娇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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