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9日被某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8月9日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邢某某、曹某某、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告人覃某某在某市某区某劳务市场被他人招工至一出租屋中,提供其身份证用于注册公司并开设对公账户获利。覃某某在没有实际经营和投资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分别在某区注册广州泊彼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盈诗科技有限公司等共计19家公司,并利用注册的公司银行机构办理19个对公帐户,将对公账户账号、U盾及公司营业执照卖于他人。覃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2500元。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曹某某在某市某区务工期间,通过一网吧认识的“阿东”介绍提供其身份证用于注册公司并开设对公账户获利。曹某某在没有实际经营和投资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分别在某市某区注册广州曹光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坤坪商贸有限公司等共计9家公司,并利用注册的公司银行机构办理9个对公帐户,将对公账户账号、U盾及公司营业执照卖于他人。曹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260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邢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三河劳务市场被他人招工至一出租屋中,提供其身份证用于注册公司并开设对公账户。邢某某在没有实际经营和投资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分别在广州天河区、越秀区注册广州宇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林橙贸易有限公司等共计12家公司,并利用注册的公司银行机构办理7个对公帐户,将对公账户账号、U盾及公司营业执照卖于他人。邢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
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兼职群“阿灿”介绍,得知使用身份证每注册一个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可以获得1800元好处。李某某在没有实际经营和投资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在某市某区注册广州偌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共计4家公司,并利用注册的公司银行机构办理4个对公帐户,将对公账户账号、U盾及公司营业执照卖于他人。
2019年6月,淅川县公安局在办理“20190506王某某被诈骗”一案中,发现该案部分资金流向上述被告人所开户的公司对公账户中。
被告人覃某某、邢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资金流向图、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覃某某、曹某某、邢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邢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邢某某、曹某某、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虚假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并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娣
助理检察官:王 昊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邢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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