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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等人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某某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某某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未检诉〔2018〕13

被告人覃某甲飞,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大黎镇太兴村古某甲60号。2017年7月31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杰,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狮寨镇古东村社平某某2号。2017年7月31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飞、陈某甲杰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月11日由中某某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2月1日、2018年2月1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覃某甲飞、陈某甲杰及陈某燃(另案起诉)、“小小”(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后盗某某,窜至中山市某某小榄镇盛丰社区富益某某5号被害人柴某宽经营的中山市某某添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由覃某甲飞用钥匙打开工厂大门及车间门门锁,后其四人共同盗窃存放于车间的魔球灯约2436个(价值人民币87696元)。过程中,被告人覃某甲飞独自从二楼办公室内盗窃渝C70****号牌本菱牌HL400GS型摩托车钥匙后,将被害人柴某宽停放于一楼车间门口的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900元)盗走,后四人逃离现场。同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覃某甲飞、陈某甲杰等四人以人民币12180元某某将上述盗得的魔球灯销赃给周某。次日下午4时某某,被告人覃某甲飞等人以人民币16000元某某上述盗得的摩托车销赃给赵某福。

2017年7月31日中午12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中某某中山市古镇镇古某乙村新兴新村北七路1号之二商务住宿310房某某被告人覃某甲飞、陈某甲杰抓获归案。破案后,缴回的渝C70****牌摩托车及部分魔球灯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飞、陈某甲杰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飞、陈某甲杰如某某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艳

2018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甲飞、陈某甲杰现羁押于中山市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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