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等10人走私、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覃某某(绰号:某可、可),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莫某甲(小名:某迪),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95********,壮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小区**栋**号房。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蒙某甲(绰号:某某乙、某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2********,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4********,壮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镇**路**楼**房。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4********,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乡**村**屯**号。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小区**栋**号房。2017年12月25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小区**栋**室。2005年9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1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苏某某(绰号:阿小、小),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2197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小区**栋**号房。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8********,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凤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莫某甲、蒙某甲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韩某某、谢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杨某某、苏某某、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凤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3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覃某某在缅甸赌场打工时知晓缅甸的毒品价格和购买渠道,被告人莫某甲、蒙某甲得知后,数次找到覃某某密谋找人筹资去缅甸购买毒品氯胺酮走私入境运回广西河池市宜州区转卖获利。2018年7月初,覃某某、莫某甲、蒙某甲分别告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苏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人筹资合伙到缅甸购买毒品运回宜州转卖获利事宜,后李某某出资21万元、何某某出资15.4万元、苏某某、蒙某甲各出资12万元、杨某某出资9.8万元、黄某某出资3.8万元共计74万元。上述购毒资金以现金、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交给覃某某、莫某甲。蒙某甲与被告人韩某某、谢某某商谈雇请二人前往云南省沧源县接应从缅甸走私入境的毒品运回宜州事宜。后商定韩某某、谢某某运费报酬为35万元,韩某某、谢某某用其中15万元抵资参与购买氯胺酮。

为便于藏匿毒品,被告人蒙某甲、韩某某、谢某某一起将韩某某车牌号桂M****8的半挂牵引式大货车拿到宜州区金宜大道小李汽修汽配店改装发动机的机油底壳。2018年7月4日,韩某某、谢某某驾驶改装后的桂M****8大货车前往云南省。同月22日莫某甲带莫某文(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偷渡到缅甸与覃某某汇合。数日后,覃某某、莫某甲跟毒品卖家“阿强”(绰号、缅甸人)谈妥,以52万元价格购买10公斤毒品氯胺酮并附赠一定数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莫某甲当场支付10万元毒资给“阿强”,另支付2.5万元给“阿强”帮找人将毒品走私入境到沧源县交给接应的韩某某、谢某某。7月28日,莫某甲返回宜州区,覃某某、莫某文继续留在缅甸负责后续氯胺酮走私入境及余下毒资支付事宜。8月3日下午,覃某某、莫某文与两名缅甸男子将毒品走私到沧源县交付给韩某某、谢某某。韩某某、谢某某将毒品装入桂M****8大货车发动机的机油壳内,当日即驾车返回宜州。同月5日,当行驶到兰海高速广西境河池路段侧岭服务区时,被侦查人员拦截,当场在该车上查获14包毒品疑似物。经依法称量、鉴定:其中13包毒品疑似物总净重10609.1克,检出氯胺酮,含量为65.5%-78.5%不等;项1包毒品疑似物总净重60.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同年8月5日公安民警在宜州区内先后将被告人莫某甲、蒙某甲、何某某、苏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和韦某某(不起诉)抓获归案。同月19日,覃某某在缅甸邦康被当地警方抓获,同月21日被移交归国。

公安机关扣押:桂M****8半挂牵引大货车、莫某甲的存款人民币42000元、苏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1820元、黄某某的现金人民币4291元、谢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20元、韩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75元,建议依法没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莫某甲、蒙某甲、韩某某、谢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苏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从境外购买并走私入境、运输,十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青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苏某某现羁押于东兰县看守所;蒙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覃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凤山县看守所;韩某某、谢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起诉书伍拾伍份、案卷壹拾陆册、光碟壹佰壹拾张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