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201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1********,布依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贵州省盘州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贵州省盘州市**镇**屯**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章某某、黄某某、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覃某某、章某某、黄某某等人成立“盘州市**服务中心”,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社会车辆在盘州市红果城区从事出租车营运,并向每辆车每月收取300-500元不等的服务费、老兵生活费,严重扰乱了盘州市出租车运营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9万余元。
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覃某某、章某某、黄某某、蒋某某成立“**车辆工作室”,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社会车辆在盘州市红果城区从事出租车营运,并向每辆车每月收取200-400元不等的服务费、老兵生活费,严重扰乱了盘州市出租车运营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老兵标志、收据、收支簿等物证;2.书证:户籍信息、车辆统计表、管理费统计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章某某、黄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章某某、黄某某、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驾驶员进行非法运营,严重扰乱了盘州市红果城区出租车运营秩序,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覃某某、章某某、黄某某系共同犯罪,在非法经营过程中作用相当,不作主从区分。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覃某某、章某某、黄某某、蒋某某系共同犯罪,在非法经营过程中作用相当,不作主从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汇昆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散卷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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