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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恩施**人兼**、**,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建始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2********,土家族,初中文化,恩施*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建始县**乡**村**组**号,住恩施市**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8********,汉族,中专文化,恩施*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股东、**,户籍所在地恩施市**乡**村**组**号,住恩施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5********,汉族,高中文化,恩施*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股东、**,户籍所在地恩施市**镇**村**组**号,住恩施市**巷**号**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1********,汉族,中专文化,恩施*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股东、**,户籍所在地恩施市**镇**村**组**号,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9********,汉族,高中文化,恩施*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恩施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委**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田某某、伍某某、黄某某、覃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2日、3月2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福建珍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经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泽分局登记成立。该公司成立后,在**刘威甫(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策划下,先后推出牛樟芝培植项目和牛樟芝系列产品销售项目。其中,牛樟芝培植项目经营模式如下:客户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及银行卡号,以1.5万元/单(每单由重量为10公斤的植菌椴木、1个玻璃缸和1个布套组成)的价格认购加培植模式交纳保证金,与福建**公司签订《协议书》或者《买卖•回购•合作》,成为培植户(或**)后即可获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其中静态收益即在培植期内,福建**公司按照160元/周/单的标准向培植户发放培植补贴,培植补贴与培植户后期推广收益达到2万元时,终止发放培植补贴,培植期满前30日,根据培植户申请,福建**公司以原价回购椴木和培植设备,同时培植户也可以自行销售培植产出的牛樟菇;动态收益即成为**后,获得发展他人成为**的资格,按照福建**公司制定的规则获取推广收益,即通过推荐或安置方式,双线发展他人认购加培植公司牛樟芝椴木,并以下线**的人数和销售业绩获取奖金(层碰奖、辅导奖、管理奖、福利奖)。福建**公司成立后,在全国各地授权成立运营中心,运营中心可发展隶属于自己的报单点。

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吴某甲、唐某某、田某某、伍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恩施市成立恩施珍菌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施**公司),并成为福建**公司在恩施发展业务的报单点,后升级为运营中心,将福建**公司的营销模式引入,先后在恩施推广牛樟芝培植项目和牛樟芝系列产品。期间,吴某甲、唐某某、田某某、伍某某、黄某某、覃某甲等人在恩施市女儿城、望城坡等地举办招商会,宣传牛樟芝培植项目和牛樟芝系列产品,在恩施市阳光国际小区租用办公室,在福星城小区开设直营店,在七里坪租用仓库建立培植室,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发展**,用安置和推荐的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返利依据,骗取投资者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此外,恩施**公司升级为运营中心后,先后在利川、咸丰、建始等地成立报单点。

2017年9月,福建珍菌堂公司被湖北省沙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后,停止牛樟芝培植项目,改为牛樟芝系列产品销售项目,其经营模式与牛樟芝培植项目计酬基本相同。2018年4月,因资金链断裂,福建**公司停止向**发放补贴。

被告人吴某甲、唐某某、田某某、伍某某、黄某某、覃某甲通过组织、领导恩施**公司牛樟芝培植项目和牛樟芝系列产品销售项目,获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吴某甲非法获利600余万元,唐某某非法获利4564419元,田某某非法获利2837147元,伍某某非法获利1549088元,黄某某非法获利5796779.3元,覃某甲非法获利981312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伍某某、黄某某、覃某甲在接受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7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在福建省晋江市御璟天下20栋2107室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经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福建**公司注册**总数为209976,去除同一人重复注册情况,共有**66089人,**具有明显的上下级、多层级关系,最大层级数96层。其中被告人吴某甲(**编号CN0001240等)的下线**总数为67375,最大下线层级81层,去除同一人重复注册情况,下线人数为19153人;唐某某(**编号CN0001358等)的下线**总数为21976,最大下线层级76层,去除同一人重复注册情况,下线人数为5888人;田某某(**编号CN0001432等)的下线**总数为13871,最大下线层级74层,去除同一人重复注册情况,下线人数为4147人;伍某某(**编号CN0001378等)的下线**总数为7252,最大下线层级62层,去除同一人重复注册情况,下线人数为1542人;黄某某(**编号CN0001380等)的下线**总数为6448,最大下线层级61层,去除同一人重复注册情况,下线人数为1373人;覃某甲(**编号CN0001373等)的下线**总数为14229,最大下线层级75层,去除同一人重复注册情况,下线人数为425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企业基本信息、合同协议、银行流水明细、案件移送函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吴某乙、刘某乙、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覃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唐某某、田某某、伍某某、黄某某、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田某某、伍某某、黄某某、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唐某某、田某某、伍某某、黄某某、覃某甲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六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唐某某、田某某、伍某某、黄某某、覃某甲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光盘3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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