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清溪镇常宁村**组**号,住宣汉县东乡镇新九龙**栋**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5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覃某某的前妻赵某甲与覃某某的父亲覃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赵某甲电话告知其弟赵某乙等人。覃某某担心赵某乙等人前来报复,便邀请苟某某(另案起诉)帮忙。苟某某则纠集组织成员杨某某(另案起诉)、刘某某(另案起诉)、王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先后赶到东乡镇覃某某经营的“小覃轮胎店”门市。当日11点左右,赵某甲的亲属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等五人驱车赶到覃某某轮胎店,见赵某甲与覃某某父亲发生抓打,随即上前帮忙,与覃某甲发生抓打。后苟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与赵某乙一方的人员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王某某头部被赵某乙用千斤顶加力杆打伤。刘某某上前帮忙抢过千斤顶加力杆后打向赵某乙,致赵某乙左手手臂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赵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同时查明,2017年6月19日,宣汉县公安局石岭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由覃某某、刘某某一次性支付赵某乙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犯苟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证人赵某甲、李某某的证言;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伤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和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明
检察官助理:陈映杉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388****;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