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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未检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覃美标,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6609152447,壮族,小学文化,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八一路锦业锦城2栋3004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区百朋镇五九村纳龙屯61号)。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9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美标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2月2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覃美标以可以帮被害人刘文借到大额款项,但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于2018年5月10日和11日,在自己位于柳州市柳北区锦绣路8号之一11栋1单元2402室和柳北区八一路98号3栋1单元502室家中,两次通过网银转账到覃美标账户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覃美标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美标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刘文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怡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覃美标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1册,光盘4张;检察内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未检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覃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66********,壮族,小学文化,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路**栋**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9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2月2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覃某某以可以帮被害人刘某某借到大额款项,但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于2018年5月10日和11日,在自己位于柳州市柳北区锦绣路*号之一*栋1单元*室和柳北区八一路*号*栋1单元*室家中,两次通过网银转账到覃某某账户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覃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怡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1册,光盘4张;检察内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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