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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104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2001********,汉族,中专文化,**房地产公司销售员,户籍在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号,暂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苑**号**栋**单元**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由该局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某事先通过在皮皮虾网站大量发布出售二手手机的虚假视频广告,向不特定多数人虚构其可以优惠价格出售二手手机的事实。2020年1月3日,被害人钟某某在观看覃某某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视频广告后,与覃某某在QQ上取得联系,向覃某某求购华为牌Mate30二手手机二部。当日,钟某某以发送QQ红包及QQ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覃某某共计人民币5400元。覃某某在收到钟某某支付的上述购买手机钱款后,在“拼多多”网站下单购买一个手机壳并发货给钟某某。嗣后,覃某某将上述骗得的赃款用于赌博游戏等个人花用,并将钟某某的QQ拉黑,切断与钟某某的联系。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覃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覃某某通过家属退赔钟某某人民币5400元,获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笔录,接受证据清单、QQ转账记录截图、快递盒照片、QQ聊天记录截图、QQ号信息截图、QQ钱包提现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工作情况等书证、物证,证明被告人覃某某骗取被害人钟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5400元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覃某某的到案情况。

3、刑事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覃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笔录,证明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戎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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