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021992********,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覃某某通过QQ游戏群的管理员在一游戏账号买卖网站上发布出售传奇私服游戏账号的信息并提供联系的QQ号(QQ号码为307362564)。2020年2月,被害人俞某某欲购买游戏账号,即点击上述网站,找到被告人覃某某提供的QQ号,并与之取得联系。被告人覃某某并无游戏账号可售,却建立一个QQ群,并将俞某某拉入QQ群内,之后又用另一QQ号假扮担保客服,以先转账才能上游戏账号为由,让俞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骗取俞某某人民币3 500元,之后就将QQ群解散,将俞某某的QQ拉黑。
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将3 500元退赔给被害人俞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被告人覃某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浪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