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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6日被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覃某某在与被害人周某某微信聊天的过程中,以帮助被害人收购或合伙经营二手车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于同年7月7日至18日期间,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共收取被害人转账25.1万元用于收购二手车,但被告人覃某某收取上述款项后,并未将钱款用于约定用途,而是用于网络赌博输光,覃某某于同年8月份更换了微信号,不再与被害人联系。

2019年1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南宁**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林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一册,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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