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2000********,壮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住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覃某某因网络赌博上瘾缺钱用,便在其昵称为“**”(账号为:**)的微信账号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为实施诈骗做准备。同年2月22日,被害人胡某某通过其昵称为“**”(账号为:**)的微信账号与覃某某联系购买口罩,覃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口罩来源渠道的情况下,谎称有大量口罩出售,并将从网上保存下来的口罩及相关资质证明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胡某某,以骗取被害人信任。覃某某在收到被害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转来的口罩款1365元,次日便将胡某某的微信拉黑,所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2.2020年2月20日至2月22日,被害人蒋某某(微信昵称为“**”,账号为:**)、潘某某(微信昵称为“**.”,账号为:**)经他人推荐通过微信联系覃某某(微信昵称为“**”,账号为:**)购买口罩。覃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口罩来源渠道的情况下,谎称有大量口罩出售,并通过微信将邮寄纸巾的快递单号图片发送给二被害人,伪造已发货的事实,以骗取二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潘某某、蒋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账户分别转款15000元、3900元共计18900元到覃某某的微信账户后,覃某某便将二人微信拉黑,所得钱款除分给一名网名为“大舅”的网友500元外,余下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
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手机一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手机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蒋某某、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0265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刘杰明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检察卷宗壹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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