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住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 2020年5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应他人的要求在网上购买5个“苹果皮”(卡酷远程设备),明知道这些设备是他人用来实施电信诈骗而提供帮助,并于2020年5月27日从南宁来到钦州,将电话卡插入“苹果皮”或者用自己的手机进行操作。每天可以获得500元。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使用了一个电话卡号码为19126******通过“苹果皮”远程操作,骗取了在河南省**的被害人职某某7099元人民币,骗取了在广东省深圳市**区的被害人赖某某1956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犯罪而提供帮助,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琼钦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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