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覃某某编造出一名为“罗某某”的女子介绍给被害人李某某作女朋友,并给了李某某一个微信号。随后,被告人覃某某利用其本人掌握的该微信号,冒充“罗某某”以交友的名义,虚构生活困难、亲人生病等理由,陆续骗取李某某向其转账。被害人李某某在其租住的龙岗区平湖街道**路**巷**号**房内,多次向“罗某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34700元。被告人覃某某将所骗得款项大部分用于赌博,被发现后退还了3000元给李某某。2019年10月24日, 被告人覃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1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覃某某供认不讳;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肖宇连
(院印)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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