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覃某某(自报),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在其所居住的本市桥头镇宏达镇一出租房202房内,使用电脑通过“西红柿”软件获取陌生人的QQ好友信息,并冒充该陌生人,通过购买的邮箱与陌生人的好友(被害人)联系,让被害人为其垫付机票为由诈骗被害人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上述202房内,通过“西红柿”软件获取到一名名为杨某甲的男子的QQ好友信息,后覃某某以杨某甲的身份,通过购买的邮箱与杨某甲的哥哥被害人杨某乙联系,请求杨某乙帮其垫付回国机票钱。杨某乙信以为真,并通过网上银行汇款了9800元到覃某某购买回来的名为李某某的银行卡上。后覃某某将该9800元转走。
(二)2019年11月27日15,被告人覃某某在上述202房内,通过“西红柿”软件获取到一名名为王某某的男子的QQ好友信息,后覃某某以王某某的身份,通过购买的邮箱与王某某的同学被害人程某某联系,请求程某某帮其垫付回国机票钱。程某某信以为真,通过网上银行汇款了4000元到覃某某购买回来的名为兰某某的银行卡上。后覃某某将该4000元转走。
民警于2019年11月27日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杨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3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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