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6年**日**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21996********,壮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区**乡**村**屯**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覃某某伙同他人通过伪造QQ、微信(账号:Find****)上的头像、昵称、朋友圈的照片等资料,冒充一名叫“刘心澜”的未婚女性与被害人陈某某在网上聊天交往并确立恋爱关系,在获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后,以做服装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等借口,多次向被害人陈某某骗取钱财。2019年10月7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账号:A60993****)19次向被告人覃某某的上述微信账号转账共计人民币61393元。2020年2月1日至18日,被告人覃某某得知被害人陈某某报警后,分3次向其偿还赃款共计人民币25000元。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覃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搜查及扣押材料;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6.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7.户籍及前科材料;8.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在案发后有部分退赃的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依法对被告人覃某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焯霖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覃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光碟2张,随案移送。
4.本案扣押被告人覃某某的作案工具华硕牌手机1部,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表》1份。
7.《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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