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947号
被告人覃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镇**路**号,家住来宾市兴宾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28日由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份,被告人覃某某通过冉某某的介绍认识了广西**甲公司(简称**甲公司)的董事长蔡某某,其向蔡某某自我介绍的正式职业为律师,自此之后使蔡某某也相信其是正式的执业律师。2018年8月15日,覃某某从**甲公司获得全权委托代理合同代理**甲公司与南宁**乙公司的合同纠纷仲裁案,从中获得律师代理费7万元人民币,其中2万元转账给法律服务工作者韦某某作为代理律师费用,其余5万元据为己有。
2.2018年12月份,被告人覃某某以正式执业律师的身份从**甲公司取得了委托代理**甲公司与柳州**建材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并收取律师代理费6万元人民币,其收到6万元后全部据为己有,因为实际资格身份条件的限制,覃某某并未能对**甲公司的纠纷案件的解决提供应有的帮助。
3.2018年12月底,被告人覃某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作为**甲公司的律师代理人参与与**丙公司的合同纠纷仲裁案,**甲公司董事长蔡某某提出让覃某某想办法帮忙让法院中止审理**丙公司起诉**甲公司的案件以及解冻公司账户,覃某某答应**甲公司的要求并向蔡某某索要费用35万元人民币,覃某某从蔡某某处收到35万后并未找关系让法院中止审理该案,也未将法院会中止审理该案的真实原因告知**甲公司,更没有帮助**甲公司解决帐户被冻结的问题,而是把其中6万元转账给律师陈某某,其余29万元据为己有。
4.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覃某某通过**甲公司总经理刘某某的介绍认识骆某某,利用骆某某相信其是正式的执业律师身份,让骆某某签订空白的委托代理合同,帮骆某某代理了骆某某与廖某某的工程款纠纷案,获取律师代理费4万元人民币,其中2万元转给律师陈某某作为代理的费用,其余2万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的正式执业律师身份的事实,通过代理纠纷案件,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远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刑事卷宗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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