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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2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陆川县**镇**路**号,现住柳州市柳北区**镇**村**屯**号。曾因吸毒于2017年6 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拘留3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至20日,被告人覃某某谎称袋装螺蛳粉有货,可以帮助被害人莫某某买到螺蛳粉为由,诈骗被害人莫某某使用微信和支付宝先后转账货款共计14284元人民币给被告人覃某某,被告人覃某某得款后便将被害人莫某某的微信拉黑,将诈骗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覃某某到柳州市长塘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主动归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芸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78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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