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1********,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被告人覃某某登录自己的抖音号发布内容为“好无聊,没有钱怎么办”的视频,次日有网友在抖音私信里跟覃某某说:我带你赚钱。后该网友和覃某某聊关于赚钱的事,并要求覃某某按照其教的方法来实施,同时还提出购买覃某某的手机、微信、支付宝等,并将一台用于作案的手机及500元现金给覃某某。覃某某登录该手机的微信(昵称:备用号),微信内已添加的好友“白某某”(另案处理)自称是给手机和500元现金的人。后覃某某同意将自己的手机、微信、支付宝及密码给“白某某”。覃某某使用“白某某”给的手机及微信添加欲买口罩的客户,将客户询问的问题复制给“白某某”,“白某某”将回复的内容发给覃某某,覃某某再转发给客户。同时“白某某”使用覃某某的微信号ergen-mi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赵某某的实名制支付宝。2020年2月5日至7日,被害人俞某某通过微信扫码先后四次将购买口罩的共计45000元支付到赵**的支付宝。后赵某某协助将其中的19100元转到覃某某提供的韦某乙的支付宝,将5000元转到覃某某提供的韦某甲的支付宝。2020年2月8日,被害人罗某某决定购买7000个口罩,总价款10500元。后覃某某接到“白某某”授意,到柳州市城中区星河大厦一楼购买两台苹果11手机(总价款10500元)。覃某某将柜台上的收款码发给罗某某,罗某某通过扫码支付10500元后,覃某某在该柜台购买得两台苹果11手机。覃某某将两台苹果11手机交给“白某某”时,得到9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55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雪梅
检察官助理:夏瑞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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