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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91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6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2019年5月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我市**镇**市场**螺蛳粉店附近,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得赃款人民币50元。

同年4月15日,公安人员在**镇**路**号**房内,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2.01克及贩毒工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永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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