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8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澧县**路**号,现住在澧县**街道**路**号。2016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澧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1月3日期间,被告人覃某某在澧县**街道**巷**附近和澧县**宾馆等地向吸毒人员陈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甲基苯丙胺结晶(俗称“冰毒”,下同)四次,共贩卖麻古六粒约0.51克、冰毒约0.85克,共计1.36克,获毒资1000元。
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7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覃某某在澧县**街道**巷**餐馆附近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麻古1粒约0.09克、冰毒约0.3克,获赃款300元。
2、2019年9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澧县**宾馆一房间内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麻古1粒约0.09克、冰毒约0.2克,获赃款200元。
3、2019年10月29日晚9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澧县**街道**巷广源餐馆附近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麻古3粒约0.27克,获赃款200元。
4、2019年11月3日晚6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澧县**街道**巷一蒸菜馆附近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麻古1粒0.06克、冰毒0.35克,获赃款300元。之后,被告人覃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兴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常德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
3、移送起诉书十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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