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覃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0********,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现住福建省永泰县**纺织厂员工宿舍。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10日被广西省柳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街道美沙酮站点附近,将46.94克的美沙酮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某后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覃某某身上查获人民币200元,从林某某处查获美沙酮46.94克。经鉴定,被告人覃某某所贩卖的毒品系美沙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取笔录、照片、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南方司鉴中心[2020]毒检字第202004243A、202004243、202004236A、2020042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榕公鉴[2020]1413号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被告人覃某某、证人林某某的辨认笔录;
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明知美沙酮是毒品仍进行贩卖,贩卖美沙酮46.9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柳南
检察官助理:陈 钦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5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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