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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147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某某巷某某号某某房,2017年6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某某巷某某号某某房楼下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梁某某贩卖毒品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0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稍许,民警在其住处广州市荔湾区恩宁路某某巷某某号某某房将覃某某抓获,并缴获毒品1小包(经称量净重0.8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吸食毒品用过的锡纸一张,上有毒品少许(经称量净重0.0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及其刚贩卖毒品给梁某某的不法所得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毒资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惠兰

                               2020年721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依法被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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