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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600号

被告人覃某某(自报),男,1973年**月**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2004年5月25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8月19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覃某某经微信、电话联系后,去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新益巷10号路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毒品2包贩卖给吴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覃某某现场抓获,从吴某某处缴获白色固体2包(净重0.84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并从被告人覃某某缴获毒资人民币600元和作案工具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覃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理

检察官助理:尹伟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赃物毒品海洛因0.84克、作案工具手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指定管辖的批复》1份。

5.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覃某某贩卖毒品案指定管辖的批复》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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