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覃某某在柳城县**镇**驾校**路旁贩卖5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庄某某。
2、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覃某某在柳城县**镇**驾校**路旁贩卖2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庄某某。
3、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覃某某在柳城县**镇**路口贩卖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4、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覃某某在柳城县**镇**路口贩卖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5、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覃某某在柳城县**镇**路口贩卖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6、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覃某某在柳城县**镇**路口贩卖2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覃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慧
检察官助理:陶婕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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