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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4〕18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港北区庆丰镇新圩村岭头山屯社公附近,以100元的价钱贩卖0.15克毒品海洛因给李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俱获。民警从被告人覃某某手上扣押毒资100元,从李某某手上扣押毒品0.15克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0.15克,赃款人民币一百元;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3.证人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缴获的毒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0.1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梁飞燕

2014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与人民币一百元,随文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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