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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405号 

被告人覃某某(绰号“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同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7日9时许,潘某某受王某某的委托联系曾某甲购买毒品,后曾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覃某某购毒,覃某某当即表示同意并约好交易地点。当天下午14时许,曾某甲、潘某某、王某某、曾某乙四人驾车来到约定地点附近,后王某某、曾某乙二人留在车上,曾某甲、潘某某二人与被告人覃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KTV门口见面,曾某甲将潘某某给的400元人民币毒资交给覃某某,覃某某将一小包用红色铁观音茶叶袋伪装的毒品“神仙粉”交给曾某甲,双方交易完成后便离开现场。当天下午15时许,当曾某甲、潘某某等人驾车回到府城中学附近的修车厂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曾某甲左侧裤兜内找到其与被告人覃某某交易的一小包毒品疑似物。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曾某甲处扣押到的一小包毒品疑似物检出尼美西成分,净重0.6366克。

被告人覃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曾某甲、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化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尼美西0.636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丹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涉案财物手机一部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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