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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贩卖毒品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号**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9年12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2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限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1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3日,吸毒人员张某某联系被告人覃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并通过微信向覃某某支付200元毒资,覃某某再通过联系“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刘某某”将四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放在柳州市柳江区**镇**区**大道**超市门口的树脚,覃某某取走其中三小包,剩下净重约0.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由覃某某通知张某某自行取走。

2.2019年12月27日12时许,张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覃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向覃某某支付200元毒资,覃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联系“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刘某某”将二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放在上述地点,后覃某某通知张某某到上述地点取走二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当天15时许,覃某某、张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镇**区**超市门前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张某某裤子口袋内查获疑似毒品物二小包。经称量和鉴定,该被查获的疑似毒品物净重共计0.3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试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二次,净重达0.5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良

检察官助理:李俏婷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覃某某手机1部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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