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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贪污、受贿)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73********,壮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南宁市江南区**镇**所所长,出生于南宁市,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7月10日由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6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覃某某在担任南宁市江南区**镇**所所长期间,利用其主管**所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入账的手段套取**所资金,贪污公款共计1058195元(人民币,下同)。

1.2016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某通过潘某某以垃圾清运费、垃圾池建设费等名目虚开发票入账套取**所资金,经覃某某签批后套取的资金从**所账户转到**镇仁德村覃某乙、覃某丙、覃某丁、联英村何某某、佳棉村张某某、慕村慕某某等人银行账户共计874280元,再通过上述人员的银行账户向潘某某转款873480元,除留存在潘某某账户355元、留存在覃某乙、张某某账户800元以及潘某某扣除64135元的工程项目支出外,剩余钱款潘某某交给党某某525990元,潘某某交给覃文宁2****0元,党某某再将钱款交给覃某某。

2.2016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某通过某某丙以购买办公耗材等名目虚开发票入账以及以支付工程款、垃圾清运费、人工费等名目虚开发票入账套取**所资金,经覃某某签批后套取的资金从**所账户转到**所工作人员党某某、周某甲、陈高远、黄某某、莫某某、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共计272904.35元,再由上述人员将资金通过转账或现金的方式转给党某某168799.35元、转给覃文宁1****5元,党某某再将钱款交给覃某某。

3.2016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某指使党某某以垃圾池建设费等名义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资金,经覃某某签批后党某某从**所基本户套取现金169165元,党某某再将钱款交给覃某某。

经查,上述套取的资金党某某共收到863954.35元,用于发放**所补贴等支出138019.35元,存入**所基本户56000元,转账或现金交给覃某某共669935元。

(二)受贿罪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覃某某在担任**所所长期间,利用对**镇“一事一议”工程款拨付的职务便利,收受从事“一事一议”工程建设老板某某戊好处费共计200000元。

1.2017年底至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覃某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小区附近,收受某某戊送的现金100000元。

2.2018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覃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路附近,收受某某戊送的现金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关于覃某某到案经过的说明,南宁市江南区**镇**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南宁市江南区**镇机构改革方案,江南区**局关于调整乡镇**所所长的通知,南宁市江南区干部调动介绍信,南宁市江南区人事调配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干部任免审批表,南宁市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周某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入党志愿书,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一般缴款书,2016年1月-2019年6月**所支付凭证,2016年**镇一事一议项目审定表,2017年**镇一事一议项目审定表(市级项目),江南区申报2018年市级一事一议**奖补项目汇总表,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现金支票存根,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公户存款明细账,现金支出报批单,银行业务凭证,现金支票等转账凭证,李某某、莫某某、黄某某、周某甲、覃某乙、党某某、潘某某、覃某丙、何某某、慕某某、覃某丁、张某某、覃某某等人2015年至2019年7月农村信用社账户交易明细,**所**授权支付凭证,现金支出报批单,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授权支付申请书,**直接支付申请书,现金支票,情况说明,2017-2019年度发放过节费、补助款明细表,**所归集户资金用款计划核定表、施工合同书、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书证;

2.证人党某某、某某丙、潘某某、李某某、莫某某、黄某某、周某甲、覃某乙、覃某丙、何某某、慕某某、覃某丁、张某某、某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十三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一册、附件八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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