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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0********,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池市东兰县,住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1日至3月30日,被告人覃某某事先与牙韩福(另案处理)商量,由牙韩福在东兰县向阳新城小区自家便民小超市内帮覃某某收“地下六合彩”投注赌博(俗称“收码”),并按照收特码投注总额12%、肖码投注总额5%的提成给牙韩福,每期开奖后,牙韩福通过微信与覃****。期间,牙韩福为覃某某收取“地下六合彩”码15期,共收码款41009元,覃某某抽头渔利18748元。

2、2019年4月3日至5月5日,被告人覃某某事先与韦茂平(另案处理)商量,覃某某同意用微信帮韦茂平收“地下六合彩”投注赌博,并按照收特码投注总额12%、肖码投注总额4%收取提成。每期开奖后,覃某某通过微信或现金与韦****。期间,覃某某为韦茂平收“地下六合彩”码8期,共收码款29122万元,覃某某抽头渔利22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自琼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在其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共2册;

3.相关视频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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