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覃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玉州区**路**号**栋**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覃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都会**号开了一间麻将馆,并联系赌客过来进行赌博,赌客以人民币换取筹码。覃某某、陈某某从每桌每局自摸胡牌的赌客中抽水10元筹码,抽水所得的钱由覃某某、陈某某两人平分。至案发,赌资数额累计达192322.5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龙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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