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7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住玉林市兴业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2日被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兴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兴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9月4日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兴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中午,在玉林市玉州区某某停车场,被告人覃某某答应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为花名为“某某”的女子把毒品氯胺酮100克带到兴业县某某镇某某场篮球场边的一树根处存放,以供他人取用。当日19时左右,被告人覃某某驾驶车牌为桂A****8小轿车,沿着玉石公路由玉林往兴业县某某镇方向行使,途径兴业县某某镇某某村路口处,被告人覃某某按照“某某”之前的吩咐到该路口对面树根处取得一包毒品,便继续往某某方向行使。当被告人覃某某驾车到兴业县某某镇某某场某某门口附近处,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覃某某身上提取扣押3小包毒品氯胺酮可疑物(净重100.12克),一把电子秤、两部手机;从桂A****8小轿车内提取扣押毒品氯胺酮可疑物1小包(净重0.55克)和毒品开心粉可疑物1小包(净重0.75克)。经鉴定,毒品氯胺酮可疑物未检出氯胺酮成分,毒品开心粉可疑物检出尼美西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玉公物鉴(理化)字[2020]0309号);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指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车辆桂A****8的行车轨迹光盘及卡口录像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不知其获得的是假毒品,将假毒品当成真毒品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运输毒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钊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