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7********,广西东兰县人,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凭祥市**路**房。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覃某某接到一名越南女子(另案处理)电话称有几名越南人要从崇左回越南过年,让其开车到崇左市接人,并许以每人100元的车费。覃某某表示同意,并驾驶其车牌号为桂C****8的面包车按照该女子经微信发来的位置到崇左市某工厂门口接了全某某、韦某某等6人(均另案处理),之后驾车沿南友高速公路往凭祥市方向行驶。得知该6名越南人员均无合法入境手续后,为逃避检查,覃某某驾车从宁明出口离开高速路并沿322国道继续往凭祥市方向行驶,经夏石镇时将车停放在加油站,之后步行带着全某某等6人从夏石边境检查站旁走过,试图绕过执勤点而被执勤民警查获。
另查明,全某某、韦某某等6人均为越南人且无合法出入境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我国对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曦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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