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58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单元**号(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武陵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14时许,公安人员依法对被告人覃某某租住的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单元**号房进行搜查,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包(分别净重0.18克和1.14克,经检验,从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随后公安人员对覃某某停放在地下停车场负二层的车牌号为桂A****X的小汽车进行搜查,在车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350.58克,经检验,从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告知笔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家私清单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覃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理化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6.抓捕、称量视频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明知是毒品仍然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东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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