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覃某某(曾用名,黄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78********,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捕前**号(户籍所在地: 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8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室,将代为购买的20.72克海洛因交给曾某某(已判决)。次日,民警从曾某某房间内查获该海洛因,净重共计20.72克。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020年8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柳州市城中区龙城路下穿通道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海洛因20.7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六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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