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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非法持枪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44********,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利川市**乡**村**组**层,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经人举报,民警从被告人覃某某位于利川市元堡乡兴场村七组10号的家中查获火枪两支。被告人覃某某在未取得持枪资质的情况下,长期将该两支火枪放置于家中。经鉴定,覃某某持有的两支火药枪均是使用火药为发射动力并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药枪两支(照片形式固定);2.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口注销证明、查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鉴(痕)字【2020】64号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

检察官助理:蒲鑫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利川市元堡乡兴场村七组10号,联系方式1530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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