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7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春市**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住广东省阳春市**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覃某某在广东省阳春市**市场**路英(另案处理),林某某告诉覃某某,其有穿山甲可以出售,穿山甲有*****的功效。2018年1月初,覃某某联系林某某求购一只穿山甲(案发时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同年1月10日,林某某从向红兵(另案处理)处以4750元的价格收购一只穿山甲,并将穿山甲送到覃某某经营的“某某食府”,以1100元每斤的价格,共计6160元(5.6斤)卖给覃某某,覃某某分批次向林某某支付了现金。
2019年7月17日,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人员将覃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覃某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胜
检察官助理:龙敏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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