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四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覃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组**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座**单元。因赌博于2016年1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王庄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9年3月9日期间,黄某甲(另案处理)租赁福州市晋安区**单元作为办公地点,雇佣被告人覃某某以及余某甲、张某甲、江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陈某某、余某乙、曾某某(均已起诉)、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业务员销售男性药品和保健品,雇佣谭某某(已起诉)担任后勤协助打单,雇佣顺丰快递员黄某乙(已起诉)收发货品。由黄某甲提供客户信息,被告人覃某某等人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推销,以人民币298元的价格任意组合10盒药品、保健品销售,形成收款收据交由谭某某打印快递单,再由黄某甲交给快递员黄某乙按照快递单内容将药品包装、邮寄到被害人黄某丙、庄某某、叶某某等客户手上。覃某某等人按销售额30%左右抽成获利,截止案发覃某某共获利37万余元。2019年3月9日晚,公安机关在黄某甲租赁的仓库即福州市晋安区**小区**一杂物间内当场查扣“老中医补肾丸”、“雪蛤生精”等28种药品、保健品,并提取到业务员销售单据若干。2019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在福州市火车站抓获被告人覃某某,其对担任黄某甲公司业务员,销售药品、伪劣保健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覃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老中医补肾丸”等药品。经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现场查扣的“老中医补肾丸”、“鹿血片”、“增大延时片”、“享硬玛卡浓缩片”、“诺贝尔”、“持久战神”、“英国威马”、“德国黑金刚”、“日本腾素”、“西力士伟哥”十种产品均为药品。经对提取到的备注为“覃”的收款收据金额进行审计,被告人覃某某个人未经许可销售上述十种药品金额达82886元。经对现场扣押的药品按照每10盒人民币298元审计,未售药品金额达7640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扣押的药品、钥匙、电话、电脑、打印机等物证照片;
2.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害人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款收据、客户信息、账单(核对单)、快递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顺丰返款明细、银行流水清单、译国译民翻译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涉案药品翻译等书证和其他材料;
3.被害人庄某某、黄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黄某甲、黄某乙、张某甲、余某甲、江某某、谭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陈某某、余某乙、曾某某的供述;
5.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增大延时片”等13种涉案物品如何定性的批复》(榕市场监管稽〔2019〕144号)、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增大延时片”等13种涉案物品定性的复函》(榕市监支[2020]21号)、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二、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覃某某主观明知“雪蛤生精”等保健品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仍然予以销售。经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现场查扣的“雪蛤生精”、“黄金力霸”、“非洲野牛”、“无敌肾霸”、“活根素”、“霸王鞭”、“加拿大D9”七种保健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系伪劣产品;北京**中医药研究所出具说明,现场扣押的“**甲牌保元胶囊”、“**乙牌保元胶囊”并非该公司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经对提取到的备注为“覃”的收款收据金额进行审计,被告人覃某某个人销售上述伪劣产品金额合计123190元。经对现场查扣的上述伪劣产品按照每10盒人民币298元审计,未售伪劣产品金额达31972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扣押的保健品、钥匙、电话、电脑、打印机等物证照片;
2.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害人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款收据、客户信息、账单(核对单)、快递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顺丰返款明细、银行流水清单、北京**中医药研究所营业执照及说明等书证和其他材料;
3.被害人庄某某、黄某丙、叶某某陈述;
4.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黄某甲、黄某乙、张某甲、余某甲、江某某、谭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陈某某、余某乙、曾某某的供述;
5.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鉴定“雪蛤生精”15种涉案物品的复函》(榕晋市场监管函〔2019〕12号)、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20190014-20190026号)、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雪蛤生精”9种产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的答复意见》(榕市监支[2020]20号)、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达159293.2元,其中共同犯罪数额为76407.2元,该部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数额达442914.2元,其中共同犯罪数额为319724.2元,该部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某在共同犯罪部分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跃生
检察官助理:林 昕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