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8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来宾市象州县**镇**村**委**社**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某伙同覃某甲(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长期低价购入瓶装液化气,并使用改装的五菱牌小汽车运至柳州市鱼峰区白云菜市、洛维路口、九头山附近等地的液化气销售点售卖给周某某、杨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74530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覃某某处扣押五菱牌汽车一辆、液化气瓶四十七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燃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伟杰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
3.光碟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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