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覃某欣,男,1961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110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岑溪市水汶镇某村某组X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4月18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9日被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欣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欣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覃某欣与覃某喜、覃某孟、潘某勇、潘某富(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岑溪市水汶镇尚勇村吴某清屋门前的坪地处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供他人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欣伙同他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等便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子琳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欣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案卷材料六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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