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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甲、何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绰号“木哥”、“阿罩”,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岑溪市**镇**村**号,住广西岑溪市**镇**街**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院批准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阿伯”,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广西岑溪市**镇**村**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覃某甲“龙某某”的雇佣,伙同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17时许驾驶车牌号码为桂DPQ****的小汽车从广西防城港市斑埃村装载一批卷烟,意图根据“龙某某”指示运至广东省广州市11月2日0时许,当车途经广东省封开县长岗镇威利邦木业附近321国道路段准备经回龙高速入口驶入广佛肇高速公路时,经对讲机提示前方有警察查车而调头驶入小路。被告人覃某甲、何某某弃车逃跑,之后被封开县公安局民警联合封开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民警从桂DPQ****小汽车上查获红塔山(硬经典1956授权生产)牌、爱喜(幻变)牌、红双喜(听装)牌卷烟共1399条。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香烟为真品卷烟。经广东省封开县烟草专卖局价格认证,该批香烟价格为221808.7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现场勘验、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何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为他人非法经营的行为提供帮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覃某甲、何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帮助行为,是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杏薇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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